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相比,新规更注重政府的服务功能,改善旅游环境,实施“大旅游”格局。
全面实施“无障碍旅游”
《条例(草案)》首次明确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无障碍旅游,规定:本省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直接在省内各地旅游;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团直接来本省旅游;境外旅行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也可以组团直接来本省旅游。省内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无障碍旅游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进行限制。
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明波说,实行这一制度蕴含着两个涵义:一是将直接减轻游客和旅行社的经济负担,二是表明山东的旅游市场是开放的。他解释说,从1978年以来全国就形成了一种“惯例”,即外地所有组团来本市旅游的,必须与本市的旅行社对接,由后者负责购票、陪同旅游,这种方式俗称地陪。如果没有地陪,外来旅行社就可能进入不了当地景点。实行无障碍旅游,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但这一过程是渐进的,不会立刻引起省内旅游费用的大幅下跌,而且从长远看,对拓宽旅游客源市场,促进旅游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旅行社可代理公务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可以委托由旅行社代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和其他事项。
旅行社代理公务活动,是发达国家通行的作法。据介绍,多年来,我国组织公务活动多由单位自行联系。这样做,费用高,效率低,透明度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务出访活动由旅行社代理势在必行。王明波认为,由旅行社代理,首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后勤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其次有利于推进旅游业市场化运营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对于单位来说,还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降低财政开支,防止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门票涨价须提前公示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划定境界范围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经营者应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
同时对备受关注的旅游景区价格问题,《条例(草案)》指出旅游景区(点)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旅游景区(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个人可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为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条例(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等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也可采取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来本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
《条例(草案)》同时要求积极开发旅游项目,强调海滨度假旅游、齐鲁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海岛旅游、运河旅游等跨区域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期从立法的角度推动和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旅游精品;同时,还明确鼓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自己的优势开展会展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体育旅游及度假旅游等专项旅游活动。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