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昨天广州市市长张广宁签署的今年第2号政府令公布的内容。
和原《办法》相比,新《规定》对于因房屋租赁而引发的治安、消防、计生、规划、税务等问题作出前所未有的具体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出租人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本报记者李妍
九种情形房屋不得对外出租
今后,出租人在出租房产时,可要掂量好自己的房子能否出租,不然,可能会受到处罚。新《规定》明确,以下情形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房屋合同签订3日内须备案
今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
中介物管半月上报出租情况
《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新要求: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执行公务。并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罚款。
(李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