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管理工作,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管理,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储备工作,尤其要强化对各区、滨海大道沿线7个组团周边等重点区域土地的储备和控制,为大规模成片开发创造条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增加的住房需求、旧城和城市村庄改造的要求,以及已出让但尚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等因素,编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出让计划和开发时序控制。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要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具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涉及拆迁的,还须符合拆迁年度计划),具有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部门不得出具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行业准入制度。各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项目投标人和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招标人应当确定具有与项目规模要求相符的资质等级、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拥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标和挂牌出让。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加房地产开发用地拍卖,但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项目规模、楼层,须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开发建设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四、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辖区的相应政策措施,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