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3月29日报道 记者 任鹏 实习生 宋宪霞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以由旅行社代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红色旅游”将成为我省专项旅游的一项内容;旅行社违约,游客可先行索赔。今天,《山东省旅游条例(草案)》被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审议,我省有望出台新的旅游条例。
旅行社可“打包”代理公务活动一直以来,单位的公务活动历来都是自行联系,不仅费用高、效率低,透明度也差,而在发达国家,由旅行社代理交通、餐饮、会务等事项却是通行的做法。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可以由旅行社代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和其他事项。
业内人士指出,公务活动作为特殊的旅行活动,市场潜力巨大,旅行社代理公务活动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市场化运营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务活动的安全系数。
专项规划首次涉及“红色旅游”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发展专项旅游,“红色旅游”首次被建议加进专项旅游规划中。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海滨度假旅游、齐鲁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专项旅游规划,以期从立法角度推动和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旅游精品。
规定还明确鼓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自己的优势开展会展旅游、商务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以及度假旅游等专项旅游活动。
无障碍旅游“助力”拓宽市场
《条例(草案)》还对实行无障碍旅游作出明确规定:本省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直接在省内各地旅游。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直接来本省旅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无障碍旅游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进行限制。
有关人士认为,无障碍旅游将打破行政区划制约,适应旅游区域经济运行,开展跨市、跨省间经营,对拓宽旅游客源市场、吸引外地旅游者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游客可先向旅行社索赔
在旅游景区(点)中,因旅游景区(点)经营者的原因损害旅游散客合法权益的,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应当赔偿责任;因其他相关旅游经营者的原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点)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点)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其他经营者追偿。
因旅行社违约损害随团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先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其他经营者追偿。
特殊群体有望减免门票费用
在《条例(草案)》审议报告说明中,有关部门建议增加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应当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门票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提前三个月公示。旅游景区(点)设置的单一门票和联票应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此外,设置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设置警示标志、订立旅游合同前的风险告知等内容也有明确规定,以期实现实质平等、社会公平目标。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