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财政部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了《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与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系列课题报告。
研究报告和业界普遍认为,从投资行为的角度看,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可能微乎其微,但同时可能增加开发商囤地的成本。
未来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无关
目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连同房价一次性地支付了税费,之后如果没有出租经营就无须再缴纳其他税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较可以发现,目前中国公民为房产所缴纳的税负较低。通过比较还可以看出,“房地产税”通常是部分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基强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咏东博士认为,这种税制的变化是随着市场成熟所必然发生的框架性变化,当房地产市场成熟到一定阶段时,政府必然寻求从土地的开发和使用中获得应得的收入,作为政府财政的长远支持,这种支持不因官员任期的更迭而产生太大波动。同时作为一种所得税,房地产税还担负着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围绕这一新税种产生了诸多观点。很常见的一种是———开征房地产税将降低房价。有些讨论甚至将这一猜测具体到:“可以使房价下跌12%”。
这一数字产生的原因是:预测者将土地出让金从目前的房价中抽出,作为房地产税的内容。但是,这一观点在财政部《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与税费制度》面前遭遇“滑铁卢”。因为在报告中专门指出:“目前比较普遍的误解是,认为即将开征的物业税是‘把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分年收取’,这显然是混淆了土地出让费用的地租性质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区别。”这也就是说,未来的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无关。
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不明显
如何将目前的税费转型为房地产税,目前还在讨论中,并无成熟方案。呼声较高的一种意见是:将目前12种税中的3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其它一些收费合并起来,从房价中退出,转由拥有者逐年缴纳,即征收环节后移。持这种意见的包括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
若按照这种办法开设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有多大?有些讨论认为,目前的税费约占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25%。陈咏东认为,税费是根据营业和销售实际情况计算的,因此以销售总额为基数,算得各类税费在房地产市场销售总额中约占15%,其中开发商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等约占13%。按此算法,可能转化为物业税的税费不超过房地产市值的2%。这个幅度并不大,同时,这部分减少很可能不在市价中表现出来。
有一类经济理论认为,房价的组成要素由房地产市场的成熟程度决定———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房价的决定模式是“成本附加”,与成本密切挂钩;而在成熟市场,房价是名副其实的“市场价”,与成本脱钩。
陈咏东也是这一理论的支持者———以上海为例,他认为,上海已经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其判断指标之一是:2004年上海二手房交易量与一手房交易量的比例几乎为1:1。因此上海的房价与成本或无必然联系。即便成本中有缩减成分,只要购买者尚有承付力,在市价中可能不体现。如此看来,房地产利润空间反有增大的可能。
买得起,能否住得起?
尽管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不明显,但房地产税的税负多少,确实影响到购房者的承付能力。今后,对于大批待房而居的购房者来说,除了是否买得起以外,还将面临能否住得起的问题。
虽然财政部报告及许多专家都建议,未来物业税的征收应是“宽税基、低税率”,但无论如何,房地产拥有者将支付一部分目前所没有的税负。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研究员谢岳来认为,房地产税可以效仿个人所得税,扣除一定的免税数额,超出部分采取累进税率,平均税率不超过0.5%。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果税基偏低,那么购房者岂不既要承付高房价,同时相应承受高税负?中国内地各地情况差异巨大,是否应效仿美加等国,将房地产税交由地方政府决定?2005年初,加拿大多伦多市政府为平衡71亿加元的预算,将住宅物业税提高了3%,商业物业税提高1.5%。
上海一些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支撑上海房地产市场的是个人购房居住的中产阶层,成交产品中单位价格低于1万元的面积超过总数的80%。
这个25岁至40岁年龄段的群体有较强的承付能力,但也有一定的限度。一些讨论中提出,只要税率平均低于房地产总价的1%就属合理。然而对于一处100万元的房产来说,每年多支付房价的1%是颇为可观的。
按照目前的税费管理,除了出租的情形外,购房者毋需支付按揭之外的费用,而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按揭之外的负担。
陈咏东认为,如果购房者认为增加支出后承付能力明显下降,市场需求会有所变化,进而改变投资行为。
当然,这种影响可能是短期的。陈咏东认为,在初始阶段购房者会觉得难以接受,但是随着心理上的逐渐适应,认知会发生改变,会接受“房产税是必须担负的责任”这样一种观念。
“香港模式”将增加囤地成本
对房地产税,此前各大媒体还有一个称呼———“物业税”。在接受采访时,陈咏东乍一听“物业税”的提法还有些迷惑。
陈咏东来自香港,在美国从事房地产业务多年。对他而言,物业税令他马上联想到的是香港的物业税(又称“差饷”),“差饷”只针对土地上的房地产产品,但不包括土地———土地需另外缴纳地租税。差饷和地租税共同构成香港房地产税的主体部分。
目前内地讨论的“物业税”(房地产税)实际上涵盖了房屋和土地两方面的内容。因此在财政部的报告中,研究者也提出慎用“物业税”一词。理由是:与香港的税制比较容易引起混淆,另外容易令人联想到“物业费”。研究者建议使用“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的称呼。
这同时也引出了关于房屋和土地是否统一征税的争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桓认为: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价值不断上升,而房屋随着年久老化,价值可能下降,加在一起,可能使税基失真。
据陈咏东介绍,在香港,某些土地持有者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开发已取得的地块。根据房屋土地分计的原则,即使是一片荒地,毋需缴纳“差饷”,却仍需缴纳地租税。从税制的精神上说,这是保证每一块地都可以为政府和社会财政作出应有的贡献。
按照内地的现行制度,政府将地块批租给开发商后,通常在合同中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开发,同时通过土地增值税调节囤地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但是只要该地块未曾开发,房地产产品没有实现,无论是土地使用税,还是土地增值税都无法实现和征收。
换言之,开发商可以几乎无税负地囤积土地,坐观市场风声。如果按照香港模式,囤地的成本增加了,或许可以抑制某些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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