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沙3月29日电湘潭市委宣传部和湘潭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9日对记者透露,按照公安机关的内部制度,湘潭市公安局提出对在“张衡生事件”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11名警务人员予以辞退、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3月12日,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茶恩寺镇107国道1723公里路
段,衡阳市29岁青年张衡生被人发现死在公路边。据调查,张衡生3月7日晚9时许在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受伤。虽然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湘潭县公安局茶恩寺派出所、湘潭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和茶恩寺镇政府民政所等5家单位相继接到电话报案,但他们均未采取得力措施。无助的张衡生最后在交加的雨雪中因为伤病和饥寒悲惨地死去。 湘潭市公安局在调查后认为,综合分析“张衡生事件”,警方在4个环节上存在问题: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要求不严格,接警员严重违反接处警规定。湘潭县交警大队严重违反值班备勤规定。茶恩寺派出所民警对群众报警推诿,基础工作不扎实。湘潭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对工作极不负责任。 湘潭市公安局就上述环节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朱京燕、湘潭县交警大队接警员张罗山给予辞退处理,对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单位的另外9名直接或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