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29日电 (记者
刘宝森)非法出版杂志60余万册,其中已有近50万册在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销售。28日,山东省最大的非法图书出版经营案在青岛市四方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王秀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王发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被告李世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人均定为非法经营罪。
2000年底,被告人王秀芹在青岛注册成立了青岛世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李世轻、王发东以该公司名义,在无出版手续的情况下相继非法出版了杂志《都市潮》、《流星雨》、《都市人》。王秀芹等人从“搜狐”、“新浪”、“网易”等网站下载内容,并进行编辑,王发东主要负责排版、美术设计、发行工作,李世轻负责排版和联系客户,最后由王秀芹审核定稿。他们先后找到潍坊市文圣教育印刷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顺蕊印务有限公司、青岛市达德印刷有限公司等印刷公司非法印刷刊物,分别于2001年底至2004年4月出版《都市潮》13期,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出版《流星雨》7期,2004年5月至8月出版《都市人》2期,发行至除港、澳、台外的约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通过铁路青岛站行包部发行105687册,通过青岛市邮政局报刊销售公司发行496518册,其中退回刊物103620册,共计向外发行498585册。
青岛市四方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秀芹、李世轻、王发东无合法手续,非法出版刊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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