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3月28日电
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了一起离奇的行政诉讼案。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告官”官司,却经历了长达近5年的诉讼历程,其间经历了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初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院还为此专门召开过两次听证会。今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直接提审此案,并决定择日宣判。
真求救还是假报警
之所以说这起官司“离奇”,是因为这是一起由一个普通公民的一次普通的110报警,而引出的一起长达近5年的“民告官”官司。当事人汪海洋怎么也没有想到,曾多次拨打110报警,因协助公安机关抓歹徒而被授予“治安勇士”称号的他,在2000年4月25日的一次拨打110报警后,竟然会受到15天的治安拘留,并引起了一场长达近5年的官司。
今天下午,58岁的开封市市民汪海洋向记者讲述了这起离奇案件的来龙去脉。
2000年4月25日上午,汪海洋作为开封市北道门派出所一起盗窃案件的举报人,受北道门派出所委托,帮助公安机关辨认犯罪嫌疑人。在开发区大梁路东方假日酒店工地对面的理发店里,他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崇云(东方假日酒店业主王崇娟的同母异父妹妹)在工地,于是通过手机和公安人员进行联系。11时左右,北道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准备对王崇云进行传唤。协助东方假日酒店工程建设的开发区管委会干部林志松见此情形,及时通知了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发区公安分局,有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协调处理。
随后,东方假日酒店保安王建青到马路对面从东至西挨门搜寻举报人汪海洋。他在理发店门前发现汪海洋后,便大声喊人。另一保安沈迎春快步跑来,边跑边脱上衣。汪海洋见势头不对,情急之下用手机拨打110向警方求助。据他讲,他向110接警员说:“在开发区东方假日酒店工地对门,有两个人要打我。”110接警员问打了没有,他说没有,准备打。并告知了他所处的详细地点和自己的姓名。与此同时,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队民警张兆勋从马路对面走了过来,问汪海洋在这儿干啥。
由于此前在一起自己遭人殴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汪海洋认识了张兆勋,并以张干扰办案为由到开封市公安局纪检部门投诉过张。汪海洋此时对张态度不好,说作为开封的公民,无论在哪儿都不犯法。随后,汪海洋被带到了开发区分局治安队。
当晚,开封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报假警为由,宣布了对汪海洋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23时左右,汪海洋被送到拘留所。
据汪海洋说,他曾向公安分局要求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执行,但公安分局没有同意。
2000年4月28日,汪海洋亲属委托律师,向开封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表示在申请复议期间,申请人愿提供担保人,或依法交纳保证金,申请暂缓执行该项处罚。2000年5月19日,开封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汪海洋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2000年5月9日,15日拘留期满,汪海洋被释放。
一审二审均被判败诉
汪海洋觉得,自己打110报警是事出有因,报警本身没有过错,而开封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此对他实施了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这让他难以接受。2000年5月26日,在接到开封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汪海洋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为他恢复名誉并且赔偿损失。
因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案转由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2000年7月24日,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发区公安分局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对证人林志松、王建青、王振华的询问笔录均可证明,那天中午在东方假日酒店处无人打架。汪海洋则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不能仅凭东方假日酒店的人说报假警,就认定自己报了假警。
2000年8月18日,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郊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认为:被告接警后到现场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原告汪海洋假报警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驳回汪海洋的赔偿诉讼请求。
汪海洋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6日,此案二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判:驳回汪海洋上诉,维持原判。
漫漫申诉终获提审
几天后,汪海洋接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0)汴行终字第098号判决书,他又败诉了。从此,汪海洋开始踏上漫漫申诉路。开封中院对汪海洋的申诉,一开始是口头驳回,后来按信访对待,于2001年1月12日出具了(2001)汴行访字第9号“不予立卷审查通知”。汪海洋接此通知,随即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没想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予受理,说“没见过这种法律文书”,得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才行。
又经过一番波折,直至2001年7月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汪海洋下发了(2001)汴行申字第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汪海洋的申诉,于2001年8月8日立案。此后汪海洋经常往来于开封和郑州之间,询问案件进展,将申诉书及案件材料往各有关部门投递。
2002年5月16日,河南省高院为此案召开听证会;当年12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
2003年5月2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查明事实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维持本院(2000)汴行终字第098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接到终审判决后,汪海洋没有气馁,他要继续为自己讨回公道。
2003年6月4日,汪海洋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要求依法撤销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2000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2004年10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举行听证。2004年11月22日,该院作出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汪海洋对记者说,“法庭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是我对结果充满了希望和信心。作者:记者 潘志贤”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