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针对农民工来我市打工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背景:让农民工享受城里人的养老待遇
我市现有农民工约80万人,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但由于农民工收入低、流动性强以及相关政策不配套等原因,多数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享受不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为了保障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出台。
范围:签定劳动合同就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用人单位,是指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不具有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取得《青岛市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有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如:2005年李沧区某单位农民工有60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时,按去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1329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月缴纳养老保险费9568.80元(1329×60%×20%×60),人均159.48元。
农民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可以按照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2005年某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50元,那么他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68元(850×8%)。如果他是外地农民工,申请按5%的比例缴纳,那么他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42.5元(850×5%)。
待遇:农民工也可办退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8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本市户籍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10月1日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其退休条件及待遇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转移:换个工作可接续保险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按《暂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变更:身份转变养老制度跟着变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农民工,可以继续按原规定参保缴费,也可改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转为城镇居民的,改按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背景:让农民工受伤后不再伤心
近年来,我市在政策上已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面比较低,农民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后,往往得不到足额的保障和及时的救治,在给农民工带来伤害的同时,也使农民工感到更加伤心。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可以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参保单位救治及经济补偿费用,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参保农民工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
范围: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来自农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均应给招用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缴费: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驻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单位统一费率执行。驻本市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待遇:发生工伤可按鉴定等级享受待遇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亡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愿,可以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约定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含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标准执行;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伤残等级确定: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本报记者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