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完善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离休干部安置工作未做好,改制工作不能终结。
《意见》规定了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企
业改制、
重组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保持现有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形式不变。改制、重组后为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以及关停、破产的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无承担管理职能部门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整体划归所在市、县(市、区)进行改制、重组的省属国有企业,以及从省属国有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单位,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所在地党委、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意见》提出了落实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要求。
改制、重组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其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支付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易地安置费等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解决。改制、重组后为国有控股、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以及破产的企业,上述费用以企业改制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日的应发标准为计提标准,医药费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为计提标准,从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所得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0年的费用,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所得收入不足以一次性提取10年费用的,其不足部分首先从政府取得的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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