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四方区人民法院和李沧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布了对一起持枪案件的判决。我市对涉枪案件的大规模审判由此开始。
2004年9月12日凌晨,刚刚喝过酒的周某和关某来到兴隆路“顶级”练歌房附近。由于酒后失言,两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回到住处,周某打电话
找来了朋友“狼”,“狼”给周某一把自制的左轮手枪。周某冲回练歌房附近网吧寻找打他的人,觉得在此上网的刘某、王某有点像,就掏出5颗子弹已经上膛的手枪,用枪柄猛击刘某的头部,用枪管捅王某的眉梢。当民警赶到,周某正搭乘出租车准备离开,他赶紧把枪扔在出租车后座下。“我知道拿枪犯法。”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周某说这也正是自己扔了手枪的原因。
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11月23日,纪某与他人搭乘出租车,行至十梅庵村某化工厂处,车内一男青年下车与路边的一男青年发生争执,纪即下车用猎枪威吓路边的男青年。此时恰巧110警车巡逻至此,将纪抓获,缴获猎枪1支,子弹4发。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李沧区法院认定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记者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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