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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要实行实名制 要注意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保护
青岛新闻网  2005-03-25 15:23:46 中国青年报
 

  3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有关部门近日出台《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其中有一条内容便是“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但同时,要注意维护从业者的合法
权益。

  通常说来,公民在金融储蓄、购买飞机票等活动中实行实名制比较普遍,确实有利于加强管理以及防范腐败、恐怖袭击等非法活动,这也是各国之通例。对于新闻报道,实行比较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实名报道,有助于提升其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但这里不应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社会现实生活是多元化、层次化的,新闻工作者所接触到的新闻事件、人物等也是错综复杂的,对于绝大多数新闻报道只要坚持真实、客观的原则,便能充分发挥媒体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的功能。但也有一些事件,恐怕不太适宜将具体采编人员尤其是一线记者的真实姓名、身份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他们的人身权益,甚至带来某些危险和隐患。比如对于黑社会犯罪案件的追踪报道,对于重大腐败案件的早期披露,对于通过卧底方式获取的信息,以及某些容易引发矛盾的民间纠纷等,虽然媒体依法承担责任,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个别被报道对象及相关人员产生偏激情绪,而对报道者进行骚扰或打击报复。

  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目前一些特殊职业设置有相应的保护性措施,比如司法工作者等。此外,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署名更应当是一种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因此,新闻报道实名制应予倡导,但也应考虑特殊情况,允许根据新闻事件的特殊情况适当使用其他署名方式,以此实现新闻职业责任与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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