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为你解读4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早报讯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规定,从4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者,并且本人自愿一次
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获20万元。 为帮助农民工充分运用该《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日,记者针对农民工来青岛打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
问:哪些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农民工是否需要为自己缴费?
答: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应该怎样享受相应待遇?
答:农民工可在参保地接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外地农民工出现工伤怎么办?
答:因工伤亡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愿,可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约定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含护理费)。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伤残等级确定: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记者潘修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