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从4月1日起,我市通过正规途径就业的农民工将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要求,与城镇居民一样,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是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凡1998年10月1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本市户籍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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