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早报讯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从4月1日起我市农民工也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啦。
单位与个人缴纳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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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规定》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农民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非本市户籍的经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可以按照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达到累计缴费年限可退休
凡1998年10月1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本市户籍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10月1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其退休条件及待遇计发办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重新就业可以接续社保
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