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知,150名无锡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案已于3月18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国土资源部一审败诉,法院判决国土资源部受理150名农民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胡雪妹等150名原告是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鸿桥村村民。2004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对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报批无锡市200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544号批复,即《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2004年2月18日,无锡市政府在村民居住的鸿桥村村委会院内贴出征地公告。公告说,要征用该村12公顷的集体土地。 胡雪妹等人认为,公告里指的村庄工矿用地实际上大部分是村民的私有房屋宅基地。他们认为,按照《土地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该征得村民同意,而且无锡市所征地块是搞房地产开发,只有当房屋权属性质改变后,宅基地的权属性质才会跟着改变。 直到5月21日,村民才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看到公告所依据的国土资源部544号批复。7月20日,村民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邮寄给国土资源部,要求撤销此批复。7月30日,国土资源部答复村民,村民所提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150名村民不服,于去年年底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土资源部不予行政复议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村民虽然于2004年2月18日见到了无锡市政府的公告,但该公告中并未公开544号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的实际作出机关。村民获悉该批复内容及该批复作出机关的时间是2004年5月21日,于2004年7月20日向国土资源部寄发行政复议申请书未超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时效。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同时责令被告国土资源部受理150名村民544号批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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