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92岁的赵大爷是青岛市某企业退休工人,1976年从单位退休后,单位承诺负责他的饮食起居和养老送终。 近日老人患急性心衰住进了医院。面对高额医疗费,单位提出只能解决医保范围内的费用,自负部分需老人自己负担。但赵大爷没有积蓄,在青岛有一名侄子,单位要求侄
子来负担这一部分医药费。请问老人的医药费应该由谁负担,侄子有负担的义务吗? 答: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张军三律师认为: 一、侄子对叔叔的医药费无法定支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9条等规定,侄子对叔叔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叔侄之间曾自愿达成扶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1条等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如果老人和单位有遗赠扶养协议,单位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赵大爷和单位的协议,企业应负担老人的医药费。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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