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9岁的钟明老太1999年出资购得一套房改房。其中小儿子祝清缴纳了16300元购房款。房屋产权所有者为钟明。 丈夫去世后,钟明一直与小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考虑到购房款也是由小儿子代为缴纳的,钟明决定房屋由祝清继承。为防止其他子女争夺,钟明立下遗嘱,写明自己去
世之后,现在居住的房屋产权内属于她的份额由祝清继承,但祝清必须在其去世前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钟明还将遗嘱拿到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2004年1月,祝清在一次因公出差中,不幸车祸丧生。此后,钟明继续与小儿媳陈琼生活在一起。但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婆媳关系日益紧张。 钟明认为陈琼与自己关系不好,以后的生活要其他子女照料,便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产权给予其他子女继承。儿媳陈琼以侵权为由,将钟明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明自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由祝清继承,但该遗嘱的前提是祝清必须照顾老母的生活起居。由于这一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原告陈琼的丈夫祝清死亡而不可能实现,事后又由于婆媳关系不和以致不能在一起居住,因此钟明对其个人财产重新进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陈琼的诉讼请求。 南昌大学法学院张教授认为,本案中钟明老人立下的第一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有效。但由于祝清在其母去世之前死亡,因此祝清法律上没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钟明的第一份公证过的遗嘱也因此而失效,她可以自由地重新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陆小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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