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本是金融业的金字招牌,但在“代客理财”招牌下聚敛社会资金,则历来是金融风险之源。在当前一些金融机构热火朝天地用这块招牌招徕客户的时候,有必要浇点冷水。 按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规定,“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有特定涵义,它仅仅局限于金融
信托,是信托产品的代名词。而中国的银行业不能经营信托产品,法律至今没有授权。目前,一些银行盲目地进入金融信托领域,大张旗鼓地经营金融信托产品,当然得不到法律保护。 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金融产品在市场上“热卖”,这是怪事。它反映了公众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盲目选择。 在很多银行和绝大多数的代客理财产品宣传中,都隐约可见保证本金安全和高息回报的内容,并有购买代客理财产品等于存款的暗示。在大多数情况下,公众相信银行,又被高息所诱,根本不知也不愿去想把钱交给银行的可能风险,以及各家银行操作风险的大小,甚至没有仔细看他们与银行间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何志成《第一财经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