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新条例有了19处修正,最大变化是加快了对三层以上(含三层)永久性违法建筑的查处进度。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强制拆除执行书》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而修正前的裁定时间是60天。
2005年2月
25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正案)〉的议案》。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两层(含两层)以下的违法建筑物、附着物、在建物由规划国土部门实施强制拆除,三层(含三层
)以上的违法建筑则由规划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强制拆除执行书》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一位长期从事地政监察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修正后的条例解决了我市违法建筑查处中的一大难题。以前违建业主总是不顾一切的在极短时间内抢建到3层,这样就迫使规划国土部门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下来时,违建可能已经建到七八层甚至十多层了,这不仅大大加大了执法成本,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社会资源。
修正后的条例赋予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划、土地监察方面的执法权,并将执法权重心下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欧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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