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到大超市买东西总是比较放心的,市民林先生抱着这种心理在家乐福新兴店买了一个西瓜,谁知拿回家切开一看,里面的瓤竟然是烂的!昨天,林先生在找到店方索赔时,店方一员工答复说:西瓜是自然生长的东西,无法保证它的质量,所以店方不负责!
据林先生介绍
,前天晚上,他家人在家乐福新兴店买了一个西瓜,回家用刀切开后,发现里面已经变质,还淌出了臭水。昨天中午,他拿着烂西瓜回到家乐福,负责水果销售的一小伙子以“自然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约束”为由,拒绝赔偿。林先生感到气愤:哪有这种道理,难道你的西瓜只要外表不烂,就可以无限期地销售吗?我在小摊上买了烂西瓜人家还给退呢!林先生遂又找到店方的投诉中心,要求其双倍赔偿。经过一番交涉,店方答应了林先生的要求,但强调“不是应该的,是考虑到家乐福的形象”才赔偿的。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严碧龙,他当即表示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10、16、22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而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该无条件为消费者退、换商品。(记者
阎格宁 巩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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