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被公司除名的李某与公司对簿公堂,公司称李某“擅自离岗”,李某称自己“坚守岗位”。市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擅自离岗”一说不成立,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9000余元。
李某称,他与青岛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从事电机员岗位的劳动合同。2003年4月,公司安
排他到一艘集装箱运输船上工作,他上船后发现自己的工作职责是管理集装箱冷箱。因不是自己擅长的工种,李某提出自己无法胜任,要求调换工作,公司找出种种理由推脱,并最终以他“擅自离岗”为由将他开除。李某认为,自己一直坚守岗位直到公司派人来接替自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他一次性经济补偿。
李某所在的运输公司称,当时由于国内非典型肺炎蔓延,运输公司下发通知,禁止所有船舶的船员调动,禁止在任何港口更换船员,同时禁止船员换班,因此,公司没有给李某调换岗位。公司认为,李某在“非典”特殊时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职,已构成违约,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上船后发现自己从事的工作超过了电机员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及时提出不能胜任工作要求下船休假,公司应当及时为李某调整工作岗位。在公司派人接替了李某的工作后,李某下船,由此可见李某并非擅自离职,公司以李某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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