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也举“维权”大旗 岁末年初,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在京召开了会长联席会。据透露,2005年住宅产业商会的工作重点是维权活动。商会提出,开发商要在自律、诚信的基础上,大胆维护自身权益,全国住宅商会注重在政策层面上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以及司法解释方面的问题,
地方商会则要关注个案权益的维护,全国住宅产业商会将与地方商会配合连动,替其会员单位争取权益。自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出台、土地政策出台,全国住宅商会组织会员给中央写报告,2004年,针对房地产过热、泡沫的争议拿出“RE-ICO报告”,住宅产业商会的行业维权行为,已经有效地影响着政府的决策。据称,2005年,商会主体的维权仍将在这个层面上。 点评:
作为“强势力”的代表,开发商还有“维权”的资格?在这样的惯式思维影响下,开发商其实经常也很“受伤”。如今开发商摆出弱势的姿态,大喊“我要维权”,尽管大家还有些不习惯,但不得不承认,这是他们的权利。
上海政府掀起“打假风暴”
上海市房地局正在掀起一场楼市“打假风暴”:1天之内紧急查封6个涉嫌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的违规楼盘;将“世茂滨江花园”等4个售房合同撤销率奇高的楼盘列入彻查“黑名单”;一经查实,违规法人最高将被罚5年内不得吃房地产这碗饭。同时,上海还将通过向重点楼盘派出售楼监督员等多种手段,整顿楼市,还市民以真实的市场信息。上海市房地局表示,不论楼盘名气有多大,也不论开发商是谁,只要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牟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就将核实一家,查处一家,决不姑息。
点评:
政府出拳自然是“王海”之辈无法能比的。尽管网上不少人认为,政府这样的动作晚了点儿,但还是迎来了一片喝彩声。其他城市的购房者,也期待着这一天。
深圳楼盘“一女二嫁”被重罚最近,深圳一楼盘“一女两嫁”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例被公布,27万元购房款的房子获赔63万多元,其中包括双倍退还购房款及全额退还购房款利息、办证费、入伙费、鉴证费等。
点评:
商品房能否适用“双倍赔偿”条款曾经争论了很久,因此,这场官司对于楼市来说,绝不是一般意义的赔偿款。它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以终审判决确认的首例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开创了我国房地产业双倍赔偿先例。
买房人要求平等购房权日前,上海三名律师起诉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要求享有“平等购房权”,从而掀起上海市主张房屋购买权第一案。该案缘于几位欲购房的律师发现这家开发商采用延期通知、利用分时接待方式,隐瞒出售的真实情况。房子明明没有售完,直接去买却买不到,而中介公司却在兜售:只要加钱,什么房都能买到。
点评:
开发商不卖房,还能起诉开发商,这是以前购房者连想都不敢想的事儿,当这件事儿成为现实之后,它昭示着购房者,只要是不公平,就应该讨个说法。
北京消协质疑“多年行规”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明在上周的“放心房”研讨会上说:“购房合同签订时要收律师费,是房地产界的一个普遍行为,而且收取律师费开的是收据,而不是正式发票。我们从法律角度说,消费者请律师了吗?他们没有请,而是开发商和银行之间达成的协议,要请律师;这个律师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了吗?他也没有。那么,怎么能让消费者付这个律师费呢?另外,消费者交保险,但他不是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这跟保险行业的一些规定可能有冲突。”
点评:
一笔律师费平均在1500元左右,一年就是上亿元,这笔钱没用在购房者身上,凭什么要购房者花?这样的钱花得实在是冤。看来,我们在花每一笔钱的时候都应该事先想一想。
集体投诉变更结构惹纠纷
今年3月4日,上海市黄浦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某证券公司在小区和其营业部之间开了一扇玻璃门,被84名小区居民告上法庭。据原告陈述,该公司在其营业厅和隔壁的阳光公寓之间的墙面上开了一扇玻璃大门。小区居民觉得不少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出小区,小区里已丢失3辆助力车,有时候深夜小区电梯里会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出现,吓得居民晚上不敢出门。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集体投诉案例,因为某公司擅自变更内部结构,导致了大厅过大,需要消防安全门,这扇门目前作为消防通道是人为造成,并非房屋设计本意。因此,确实侵害了这些业主们的利益,因此造成了集体投诉的情况。
恶意违约自卫意识莫淡漠
上海市民邢某、史某与东兴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向东兴公司购买了上海青浦区某小区1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全部付清购房款。后来,东兴公司以邢、史二人同意退房为由,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撤销预售登记备案,后将该房屋预售给另一位购房者,该购房者随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邢某、史某随后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东兴公司承担邢、史二人已付房款50%的赔偿责任。
点评: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很小,但是,消费者还是应该对情况有所了解,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并且保存好。如果是全款购房更是应该尽快办齐房产证,这对于自己是一个保护。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商品房投诉金额大,涉及部门多,同时具备专业特点,因此解决纠纷的难度很大。随着购房热的持续“高温”,由此带来的消费纠纷仍将是今后投诉的一大热点。在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同时,提醒消费者本身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防范意识,如尽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开发商及实地查看房屋施工质量、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
孩子上学能否写进合同内
北京的李先生打算在北京四环路附近购买一套房子,某项目的售楼人员向他保证孩子可以入读该地区最好的小学。在该学校入学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考虑到孩子的上学问题,他选择这个项目,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在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时,双方发生了分歧,李先生要求将孩子入学问题写入合同,但开发商表示与该重点小学因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不能在合同中承诺有关事项。于是,李先生拒绝签订合同,同时要求返还定金,但开发商却以2万元是定金,不买房就不能退还为由,只同意酌情返还部分款项。
点评:
事实上,很多购房人都有和李先生类似的经历。由于开发商自制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往往对定金使用等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含混,因此定金问题一直是房屋纠纷的主要导火索。
新版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规定了认购人应当在支付定金之日起若干天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而不是以前规定的要求认购人必须在认购期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给消费者一个充分的协商空间。
房款利息索要前提须明确
梁先生通过某知名中介公司售出了自己的一套房产。由于二手房交易过户手续比较繁琐,等待的时间比较漫长,梁先生与买主以及中介公司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决定由买主将一部分房款8万元交给中介公司暂为托管,等该房产过完户后再由中介付给梁先生。10月,该笔房产交易手续终于完毕,房产证成功过户给了买主,中介也如约将代为保管的8万元房款付给了梁先生。梁先生觉得这8万元被中介白白占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于是梁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中介支付这笔款项的利息,但是中介以没有过户梁先生就没有这笔款项的支配权为由拒付利息。
点评:
即使中介应该支付利息,利息的获益者也应该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像梁先生这样意识到房款被押应该索要利息的业主还不多见,他应该在签署协议时就要求中介支付利息。
房屋租赁租客心里要有底
郭小姐于2004年11月从某中介公司手中承租了一套两居室,并与中介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2月,房东在得知郭小姐并非中介公司职工,并且她支付的房租要高于中介公司付给房东的房租后,坚决要求郭小姐搬出去。郭小姐以与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已支付半年房租为由拒绝搬出。房东于是将郭小姐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房东胜诉,要求郭小姐立即搬出。
原来,中介公司虽然与房东签署了“房屋租赁代理合同”,但合同中没有允许中介代办房屋租赁手续并代收房租的条款。中介只是把该房屋承租下来,并没有溢价转租的权利。这样郭小姐与中介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变为无效,郭小姐只能先搬家。
点评:在从第三方手中承租房屋时一定要弄清楚该第三方是否有转租的权利,否则,消费者一旦上当受骗,想维权都找不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