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市民王女士于1993年到某工程公司工作,直到2001年,双方才签订了《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2004年1月,工程公司向王女士发出通知:劳动合同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工作期间,工程公司为其缴纳了2000年4月至2004年1月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2003年,王女士转
为城镇户口。 2004年,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费共计3.3万余元;补缴医疗保险费等。
法院判决
工程公司为王女士补缴2001年至2004年1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并支付王女士48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而她于1993年至2000年在公司的工作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无权要求补偿金。
法制提醒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大律提醒各位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关系。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务关系的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其次,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则不然,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最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的报酬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本组撰稿李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