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这是条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国家工商
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店主利用你急需使用的情况,迫使你接受了“出门概不负责”的显失公平的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如果该店主坚持不退货,工商局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该店主进行行政处罚。 大律说话:店家只顾当时“宰人”痛快,却忘了人家也会“秋后算帐”。 岗前培训受伤,公司不负责?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组织的招工中,报了名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李先生不慎受伤。公司表示,还未开工,对此不能负责。李先生所花的医疗费及其它费用能否让公司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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