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代表闫傲霜提到“由于程序模糊、监控不严,大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落入了并不缺房、着眼于升值的‘房虫’手里,给本来就叫急的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雪上加霜。”(新华社3月10日电)这种情况的确存在,其原因就在于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同样的房子有两种价格,
一种是由政府补贴的低价格,即经济适用房价格;另一种是随行就市的高价格,即商品房价格。这种定价方式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歧视价格”或“价格双轨制”。在没有政府补贴,且高于成本的情况下,企业根据不同消费者的支付愿望和能力,实行“歧视价格”,实现收益最大化。但实行“歧视价格”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商品不可转让,要由购买者直接消费;二是可以用客观标准区分不同消费者。
但在住房定价中不能应用“歧视价格”,原因就在于住房这种商品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住房作为有形的商品是可以转让的,即购买者可以再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歧视价格”就会引起投机性套利活动。而且,以收入水平来界定购买者身份,在现实中也难以实现。比如北京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但要弄到一张收入低于6万元的证明,对许多富人而言,并不难;何况当人们的收入多元化时,工资并不能代表个人的真正收入。
现实中,经济适用房销售上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源于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定价方式。
在北京,价格最低的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也在2500-3000元之间,即使50平方米的房子也要十几万,低收入者有此购买能力吗?有统计表明,年收入6万元以上已经属于中产阶层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下,政府总不至于用纳税人的钱去补贴中产阶层吧?
许多人支持经济适用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住房价格太高,中低收入者承受不了。但经济适用房并不是最优的,甚至也不是次优的。当前房价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高收入者购房需求旺盛,土地使用受到严格控制,钢材、水泥等原材料涨价,以及其他政策因素。更重要的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房价必定会恢复正常。所以,实现“居者有其屋”这一目标的根本出路,还在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
当然,通过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实现“居者有其屋”,还是较长时期的事。要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目前更见效的是采用廉租房的方式,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这是一种投入低、见效快的有效方式。由政府出资建设廉租房,产权属于出资者政府,由政府租给无房的中低收入者居住。
当这些人收入提高后就自己购买房子,交出廉租房。此外,也可以把经济适用房的暗补,变为给中低收入者用于买房或租房的明补。这也可以解决经济适用房销售中的各种问题。
□梁小民(清华大学EMBA特聘教授)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