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十几人的精子使近200妇女怀孕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立法管理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
时报北京3月11日电 (特派记者 何雪峰
魏黎明)精子库管理不善导致精子丢失,造成试管婴儿可能近亲婚配的风险;帮人代孕试管婴儿,但对方拒养,又遭丈夫遗弃,试管婴儿的法律权益无法保障……全国两会期
间,来自湖南省政协的全国政协委员卢光琇提交提案,建议应该将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纳入人大立法,防止出现因为“精子丢失”、“同精多孕”而导致的近亲婚配的风险,并确立试管婴儿权益。
精子库3000份精子去向不明
卢光琇委员介绍,近几年来,随着“试管婴儿”各项技术的全面商品化,此技术的基本掌握、应用难度大大降低,该技术的适用人群虽然仅占育龄夫妇的1%左右,但巨大的人口基数带来了庞大的医疗需求市场,加之该项基数可为有关机构带来可观收益,使得公立、私立以及各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纷纷开展该项目,但是滥用该项目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据他介绍,卫生部曾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其中发现,某省某市计划生育研究部门门诊部,不按照一个供精者所供精子至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的规定,曾经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反复使用十几名供精者的精子使多达近200名的妇女怀孕,由于多数的当事妇女失去联系或无资料可查,无法确定最后的生育情况。
而在某省计划生育研究所附设精子库,有约3000份精子不明下落,且在卫生部要求其整改并查清、追回丢失精子期间,仍然有对外擅自供精的现象。
他说,这使试管婴儿长大后近亲婚配的风险增加。
无资质医院导致多胎率提高
卢光琇委员表示,对于大量的目前仍实际存在的非法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单位来说,其情况应该不会比申报、评审过的单位好。
例如:根据规定,供精人工受精只能从卫生部批准的精子库获得精源,而有些医院擅自违规开展业务,自然不可能从合法途径获得精液,精液来源可疑、质量没有保障;做“试管婴儿”时,医院在一次取卵前要为女性连续注射至少10天药物,以便“催熟”卵子,在此期间患者还要做B超检测,花费相当高。由于一次操作的成功率约30%~40%,为了减少反复取卵带给患者的痛苦以及经济和精神损失,开展“试管婴儿”业务的医院必须具备对胚胎进行冷冻储藏的技术和条件,将一次操作剩下来的多余胚胎冷藏,以备失败后下次再用。
然而,有些不具资质的医院连进行胚胎冷藏的设备都没有,只能一次次地重新取卵、对妇女身心造成损害;为了提高成活率,一般将多个胚胎植入女性体内,但是,多胎妊娠对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将带来较高风险。为此,卫生部规定,一般35岁以下的女性第一次只能植入2个胚胎,如不成功,第二次植入3个胚胎。同时为了提高分娩的成功率、保护产妇身体健康,在怀孕6周以内还要实施“减胎”,一般只留一个胚胎。而在违规医院,由于技术不过关且缺乏监控,这种规定很少得到切实执行,使多胎率大大提高。
同时,在出生的试管婴儿中,男女性别比失常,男婴比例明显畸高。
丈夫死亡妻子可否无性生育
去年,广东一30岁女子因输卵管不通,遂和丈夫到医院做试管婴儿,就在医院培植出受精卵胚胎后,丈夫车祸死亡,结果是该女子四处奔走,才获得卫生部特批,才可以接受辅助生殖(即试管婴儿),但是根据卫生部规定在做辅助生殖前,需夫妻双方和医院三方签字。卢光琇委员表示,这些试管婴儿技术运用中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丈夫一方死亡时,妻子一人能否继续进行胚胎移植,获得婴儿?这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同时,卢光琇委员还表示,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等问题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可现在的规定并没有明文确认,比如,一安徽农村妇女为一港商代孕,生下一试管婴儿后,在港商对婴儿身份表示怀疑拒养的同时,农妇被丈夫遗弃,只好自己带着孩子艰难生活,如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卢光琇委员建议,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与管理”由全国人大立法,防止此技术应用不当给国家、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广东声音
正规精子库不会“丢精”
针对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近年国内有精子库出现数人捐精被近200人使用、3000多份精子去向不明等状况,昨日,广东省人类精子库负责人表示,只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技术规范执行,类似情况不可能会在精子库发生。
另外,该负责人称,每支精液的去向都会有专门人员登记在案,对于外省某精子库出现3000多支精液去向不明现象,这可能是出于其他的原因故意不进行登记,但类似情况绝对不会发生在国家批准的正规人类精子库中。(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