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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冯思强、陆绍军、薛林刚: 本委已分别受理晓星钢帘线(青岛)有限公司诉你三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青岛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05年5月10日14时开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 裁决。领取裁决书期限为开庭后十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青岛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冯思强、陆绍军、薛林刚:
本委已分别受理晓星钢帘线(青岛)有限公司诉你三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青岛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05年5月10日14时开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
特此公告青岛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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