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本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
“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样规定,既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又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台湾问题的性质
明确台湾问题的性质,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基点。
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1.体现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并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2.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3.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关于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草案规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1.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2.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3.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4.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5.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实现国家和平统一,需要推动台海两岸协商和谈判,并为协商和谈判提供广阔的空间。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什么问题都可以谈。草案明确规定:一是,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二是,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以及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进行协商和谈判。
关于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
采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分裂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后选择。草案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草案同时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本法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里需要强调,如果“台独”分裂势力一意孤行,迫使我们不得不作出最后选择,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完全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