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准入、投融资、政策扶持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问题,增强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昨日,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正式出台。 《决定》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经济
总量年均增长20%以上,上缴税收增幅高于全市税收增长水平。到2007年,全市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民营企业力争达到200户,其中过10亿元的达到50户,形成一批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 围绕这一发展目标,囊括“二十八条”的《决定》在鼓励投资创业、加大扶持力度、突出发展重点、营造外部环境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意见均有了历史性的突破。
政策与财力并举
攻克民企发展瓶颈
融资难、用地难、缺人才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最易遇到、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为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决定》提出了8项政策意见。
首先,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成立青岛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同时,市财政从今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吸收社团组织、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资金入股,三年内使其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逐步形成组织形式多样化、大中小结合的担保网络体系,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其次,健全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在市级财政和区市财政预算中设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等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新创国家、省或市级品牌的企业,予以奖励。同时,民营企业可以从成本中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等次分别列支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
第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政府决定确需收回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拓宽融资渠道。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满足其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重点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
第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被收购企业资产较大、民营企业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兼并、收购重组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第七,吸引外来人员和企业创办民营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外来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我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第八,对民营企业吸纳本地人员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优惠政策。在用地、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这8个方面,既有政策上的优惠,也有财政上的支持,为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做强做大、进入更多领域提供了基本保障。
彻底打破限制和壁垒
民营资本创业投资天地更宽广
过去,个人投资创业,并不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有些行业可以随便进,有些行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有些行业,即使是资金再多、实力再雄厚,也不能进;甚至有些外资可以进的行业,民营资本也不允许进。同时,创办一个公司,往往也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繁琐的行政审批。这种不平等状况已持续多年。如今,这些政策限制和行业壁垒已全部被打破。
《决定》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也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股权比例限制等条件也已放宽。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过去,垄断行业几乎与高门槛、高利润相关联,民营资本只有在行业门外观望的份。今后,我市将对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民营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民营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还可以拥有探矿权和采矿权。
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以及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领域中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社会事业也允许民营资本参与。民营资本也可以参股、控股和创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还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
民营企业在创办初期,不可能有更多的资本,由此,某些行业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也阻挡住了不少人进入市场的脚步。今后,民营企业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新设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机电产品加工和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可以分期注入注册资本。同时,民营企业创办审批和年检手续将进一步简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其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人可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坚冰打破,壁垒破除,民营资本可以纵横驰骋;手续简化,绿色通道铺就,民企业可以振翅高飞。
重点扶持五类企业
科技型、外向型、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受宠”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决定》提出了对5类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的意见及奖励政策。
首先,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支持企业项目的部分,用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区市科技三项经费、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对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的民营企业,予以专项资助。
其次,大力发展外向型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参与政府组织的境外参展或经贸考察的民营企业,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实绩的中小民营企业到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从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补贴。取得国际认证的,对其认证费给予补贴,对获得国家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给予支持。对有关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招商活动,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培育一批公益性强、社会效益好的大型民营商业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现代商贸物流企业、城乡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对带动能力强、规模大、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的畜牧、水产、粮油、果蔬和茶叶加工等农产品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和产业集群发展。大力培育一批专业精、效益好、有市场、有品牌的明星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为“四大工业基地”和“六大产业集群”搞好协作配套。鼓励民营企业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第五,实施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五百工程”。从2005年开始,集中力量扶持100家科技型民营企业,100家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潜力、社会效益好的民营企业,100家外向型民营企业,100家具有一定规模和文明守法经营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每年评选表彰奖励100家“投资青岛优秀企业”。
如此全面具体地确定对民营企业的财政支持和奖励标准,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对五类企业的重点引导支持,也体现出我市在发展民营经济方面的基本方向。
民营经济的发展既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更需要政务环境和社会氛围,需要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及执行者。《决定》还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目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及考核奖励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决定》,我市将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和重要措施,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对区市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让民营企业评议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及工作情况,评议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本报记者刘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