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艺人张惠妹被岛内财政当局要求补缴2000年度高达新台币30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700多万元)的税款,使她成为近年来单次被当局下令补税额最高的演艺界人士。
被追税台币3000万 张惠妹:认定有差异不是逃漏税
据台媒报道,
张惠妹当年在丰华唱片公司时,在申报综合所得税以“执行业务所得”申报海外演唱会的巨额所得,但财政当局却认定这笔收入应属“薪资所得”,因此要求她补税。
财政当局指出,她主动申报,只是申报方式与财政部门的看法不同,不算“逃漏税”,只是单纯的补税案。
据了解,若以“执行业务所得”申报,依照依财政当局当年对“表演人”执行业务所得费用率标准,先扣除60%左右的“成本”,剩下的40%才列为课税所得。
张惠妹稍早向台北市国税局提出复查,主张演唱会是由她个人承担,演唱酬劳是与经纪人公司“拆账”,她也须负担演唱会成败,并非向经纪人公司领取的“薪资”,因此属于“执行业务所得”。
税务单位认为她与经纪人公司有雇佣关系,并领有经纪人公司的底薪,因此这笔所得应属“薪资所得”,扣除新台币75000元的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不能扣除其他费用。
据悉,张惠妹已委托律师向财政当局提出诉愿,全案尚在审理中。(言恒)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