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包头空难中遇难的上海人,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苏阳的妻子,4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要求依法制订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据悉,在包头空难遇难的3名上海人中,目前仅1人接受了赔偿
方案。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东方航空公司一客机坠毁,共计55人遇难。事后,航空公司公布了对罹难旅客的赔偿办法: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每位遇难乘客的赔偿总计为21.1万元人民币。 “陈苏阳没有买航空意外保险,也就意味着只能赔偿21.1万元。这数目仅仅是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4日,陈苏阳妻子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航空公司依据的是1993年的赔偿限额,但12年过去了,我国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了近5倍,民航业的总收入增加了近6倍,但赔偿限额却维持不变。 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诉状和相关材料,但表示需要研究后再给予答复。对此,陈苏阳的妻子和其代理律师都表示,起诉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希望推动中国航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最终达到保护空难者家属以及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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