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3月5日电(记者林建杨)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3日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原告董某现年23岁,原是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的一名学
生。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欣在《概
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家境贫穷担心交不起补考费用,再加上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
3月6日,董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向老师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郑州大学仍然以严肃校纪为由,于2003年4月4日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处分。
董某认为,郑州大学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侵犯了他受教育的权利;且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但学校没有给予自己申辩的机会。2003年12月3日,董某把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郑州大学认为对董某做出的处分是适当的。校方解释说,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被告作出处分之后,已将结果告之原告本人,已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故原告诉称被告未给予其书面材料的说法不能成立。
审理此案的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校期间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且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已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权,故该行政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准行政行为,原告、被告之间因“勒令退学”引发的争议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案中,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并未将决定送达,也没有告诉学生申辩、申诉权,更没有将处分送报有关部门备案,属行政程序违法;另外,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据此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拿到判决书后,董某及其辩护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而校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特约编辑:张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