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2003年5月份,我在李沧区四流中路221号的华泰新苑买了一套房子,买房时交了3800元的煤气配套费,2004年9月份在小区内贴了一份告示,说由于华泰新苑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政府有规定不再收取煤气配套费。找物业公司,物业说大概煤气公司会给退钱,可是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收
到退款。”昨天,市民黄先生拨打早报消费维权电话2882315反映此事。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华泰新苑物业公司的电话,负责人孙先生说,收取的每户3800元的煤气配套费早已全部交给泰能集团煤气公司。前不久物业公司曾按居民所说要求煤气公司退款,煤气公司却说当时收款有市政府文件规定,没有错误。他还强调说,当时贴在小区的公告不是物业公司所为。至于为什么小区居民都认为应该退款,有人还亮出相关法规找物业催促退款,物业公司不清楚,目前正在和煤气公司交涉。 记者又找到泰能集团煤气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市政府关于煤气配套费收取问题有明文规定:自2002年4月11日起,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再由煤气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单独收取煤气配套费,而是摊在房价中收取。而煤气公司和华泰新苑物业是2000年签定的代收合同,所以单独收取煤气配套费。 记者把信息反馈给华泰新苑物业公司,他们认为,小区内贴的公告可能是居民听说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后在不明全部情况时自发而为。物业公司表示将立即把事情真相告知小区居民,避免居民与物业公司的纠纷。黄先生也向记者表示将把真相告知左右邻居。(实习记者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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