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先生拿出相片与广告底图作对比,构图与用光等细节完全一致。陈小宁摄 | &
nbsp; 晚报讯
“我的一幅摄影作品被广告公司侵权,我要求赔偿5万元,而侵权人表示索赔额过高。”昨日,自由摄影师秦岭打来的晚报维权热线讲述自己作品被侵权的遭遇。
去年9月,秦先生发现某都市报一则广告底图很眼熟,通过仔细对比构图、用光,他认定完全是自己亲手拍摄的,这幅作品还曾经获得过“小灵通杯”摄影大赛的二等奖。于是秦先生与广告制作者———济南普天同庆广告公司取得联系,质问该公司为什么没有经过创作人授权就擅自用于商业用途,而广告公司没有正面回答。过了十多天,广告再次被报纸刊登,秦先生再次向广告公司提出质问,经过多次电话协商,前日,广告公司经理到青岛与秦先生面谈,公司提出给1万元的赔偿。但秦先生认定最少赔偿5万元,秦先生认为,侵权与获利有关,获利又与发行数量成正比例。他估算过一笔账,根据广告费、发行量以及厂家通过广告获得的利润,应该超过5万元,他的要求并不过分。而广告公司表示索赔额过高,协商破裂。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青岛天润律师事务所的周丽律师。她认为,对摄影作品的艺术价值、智力含量的认识现在有待提高。目前,侵权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后,只要赔偿基本损失就可告结,几乎没有更多的惩罚措施。而赔偿额计算是一个难点问题。国家版权局于1984年发布《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中有使用摄影作品的付酬标准,但近二十年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已经使得这一标准变得不相适应。她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以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50万元以下确定,秦先生提出的5万元赔偿是合理的。(记者
陈小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