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建设方与承包商、供应商的直接接触被压缩到了最低限度,其职务犯罪的机率也就相应降低了。代建人在权限范围内,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而不是一味迁就投资人,亦步亦趋,这样代建人对建设方也有一种制约的作用。代建人虽然实施具体管理,面对众多承
包商和供应商,但却受建设方的监督制约,受代理权限的限制。一些重要权力,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受到建设方的严格监督。 三是提高了投资效益。由于实施代建制,节约有奖,建设者将对建设资金精打细算。青岛市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太原路垃圾场排水暗渠改造项目,批准投资1900万元,代建单位提报财务决算值1689万元,比项目概算节约211万元,节支率为11.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代建单位节支额的30%给予奖励,共奖励63万元。 四是抑制了“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痼疾。过去由于一些项目是由政府自己建设的,投资者、使用者、建设者、管理者集于一身,一些不必要的功能纷纷上马,贪大求全,造成预算不断追加、扩大。实行代建制后,再追加财政预算就不大可能。因此建设者必须考虑好如何在现有预算内保证建设质量。从2004年起,青岛市对新开工的12个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了代建制,从目前预算执行情况看,工程进度均达到了代建合同的要求,所有代建项目的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确定的项目概算总额之内。 五是克制了拖欠工程款现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拖欠,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工程超预算。通过代建制改革,这种情况将得以避免,为防止拖欠打下良好基础。 虽然代建制的实行取得了成功,但从试点情况看,客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对项目代建制度还需作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在怎样才能真正实现“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怎样才能进一步明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责权利,怎样才能真正提高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等问题上,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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