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2号国务院令,颁布《电力监管条例》。 《条例》共分六章37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的。
《条例》指出,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条例》明确,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国务院25日公布的《电力监管条例》对电价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国务院发布的《电力监管条例》为电力企业设置了三条“高压线”。如触犯其中之一,电力监管机构可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条例还明确,对违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