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无罪的判决书
今年春节,安徽阜阳的储士彬老汉无心过年。他在忙两件事:一是为精神恍惚的儿子储怀刚找医生看病;二是找律师
写申诉材料,继续为儿子这起曾被判决无罪却无法执行的官司讨说法。
“偷”出来的判决书
1月1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储怀刚的上诉,维持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原判。闻听判决,这个在看守所被关押了1年多的年轻人高喊:“我是无罪的!”
“无罪”并非仅仅是储怀刚的一面之辞,而是确曾得到法院的认可。去年9月10日,阜阳中院的一份判决书认定,颍泉区法院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予以撤销,判决储怀刚无罪。
不过,这份判决书至今未能公之于众。事实上,如果不是父亲无意中在阜阳中院发现了它,储怀刚甚至不知道他曾被判无罪。
去年9月中旬的一个上午,61岁的储士彬像往常一样来到阜阳中院。自从儿子储怀刚因“偷税”被抓之后,法院成了他最常去的地方,接连十几天,阜阳中院的法官几乎天天可以看到这个弓着腰的老头——当初听到儿子被判刑的消息后,储士彬的腰有一阵突然直不起来了。
两年前,因建阜阳电厂,储怀刚的修造厂被拆迁,因为对拆迁补偿不满,他和十几个当地农民一道进京上访。2003年9月12日刚从北京回来,储怀刚便被当地警方带走,3个月后,阜阳市颍泉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
储怀刚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6月2日,颍泉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储怀刚仍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阜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储士彬天天去法院,便是想知道这次开庭后的判决结果。这可是儿子最后的机会!
时间尚早,合议庭办公室空无一人。储士彬发现办公桌上放着一叠文件,他瞄了一眼,看到“判决书”——
如果不是因为这起官司,识字不多的储士彬本来是不认识这三个字的。储士彬接着往下看,看到了“储怀刚”三个字,他吃了一惊。
看看左右无人,储士彬揣起一份判决书,悄悄走出法院。他先找到一个复印店,将原件复印了一份。想想后,又觉得不放心,便找到一个照相馆,指着判决书最后一页上的大红印章问:能把这个印照出来不?对方说“能”。储士彬这才放了心。拍照后他又到法院把判决书放回原处。
储士彬几乎是小跑着回了家,他把复印下来的判决书给大儿子看,大儿子翻到最后一页,告诉他是“无罪”。储士彬差点哭出来——一年多来,备受煎熬的全家人要的就是这个判决。当晚,储士彬睡了个安稳觉,盼着判决书的正式到来。
无法生效的判决
储士彬高兴得太早了。一直到现在,他也没领到这份盼望已久的判决书。事实上,仅就结果而言,这份判决书至今也没有产生作用。
未能生效的判决书文号为“(2004)阜刑终字第203号”(下称“203号判决书”)。这份法律文书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储怀刚犯偷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予以撤销,判上诉人储怀刚无罪。
按照司法程序,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之后,判决书应当分别送达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和原审法院。之后由原审法院到颍泉区公安局办理手续,立即释放被关押人。
然而,只有公诉方阜阳市人民检煸菏盏搅?03号判决书。据消息人士透露,尽管阜阳中院审判人员多次催促,“几乎一天一个电话”,颍泉区法院也最终没有去拿,致使这份上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一直无法生效。
下级法院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甚至连判决书也不去拿,这在国内司法史上并不多见。然而,阜阳中院似乎拿颍泉区法院并没有办法。一位刑事诉讼法专家感到哭笑不得,“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恐怕谁也不会料到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律师称,严格些说,颍泉区法院实际上触犯了刑法第313条,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所有的司法解释中,这一条面对的都是法院审理对象,而这一次,却成了法院本身。
政法委的文件
有关专家认为,即便颍泉区法院不去拿判决书,阜阳中院也可以直接去看守所宣判储怀刚无罪。然而问题在于,阜阳中院并没有坚持自己的立场。在203号判决书出来不久,同样就储怀刚偷税案,阜阳中院又作出了一次截然不同的裁定,而裁定书的文号竟然与储士彬“偷”出来的判决书相同:(2004)阜刑终字第203号(下称“203号裁定书”)。
像203号判决书一样,203号裁定书也撤销了颍泉区法院的原判,但并未像前者那样判储怀刚无罪,而是将此案第二次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
同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为何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据消息人士透露,这与一份来自阜阳市委政法委的文件有关。2004年10月26日,阜阳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去了一份特殊的文件。文件题为《储怀刚偷税案的反馈意见》。
文件说,根据颖泉区委政法委政法(2004)第34号《关于审理储怀刚因涉嫌偷税一案的情况汇报》,市委政法委于2004年9月30日召开案件协调会,与会人员经认真讨论,分析案情,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阜阳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因此,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由你院对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与下级法院不执行上级法院判决一样,由政法委发文直接要求法院改判,这在国内司法史上也不多见。
违规判决当属无效
可是,阜阳中院两次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由政法委发文直接干预司法个案的行为十分罕见。不过陈瑞华认为,就法理而言,203号判决书的无法执行并不影响该判决的成立,阜阳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属于违规行为,在此违规前提下,颍泉区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应当是无效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对储怀刚作出无罪判决之后,阜阳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的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储怀刚无罪,应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当即表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然而迫于压力,阜阳中院还是作了妥协,但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特意要求政法委就此发文。
3天后,阜阳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重又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颍泉区法院“依葫芦画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储怀刚仍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今年1月11日,阜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这样,同样的罪名,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当事人,阜阳市两级法院分别作出了4次判决和2次裁定。在这个过程当中,阜阳中院作出的那份并无不当的“无罪”判决无疾而终。
“偷税”经“测算”而认定?
阜阳市委政法委发出的《储怀刚偷税案的反馈意见》认为,如对储怀刚判决无罪,将影响到阜阳的“稳定”。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企业主,储怀刚究竟靠什么影响到“阜阳的稳定”?
已经开工建设的阜阳电厂总投资达53亿元,据称是建国以来阜阳的最大建设项目。电厂的场址,即位于储士彬、储怀刚父子所处的储庄村及其他3个村村址处,共涉及184户人家,其中最大的,便是储怀刚开的可汗修造厂。该厂占地2.8亩,于2000年建成。拆迁之前,工厂的产品刚刚打开销路。
2003年8月3日,储怀刚接到电厂拆迁指挥部的通知,要求8月7日晚6时前必须自行拆除。8月7日上午9时半,储怀刚将修造厂40多间厂房拆除完毕,并报了200万元拆迁安置费和经济损失费,结果因要价过高被拒绝。后来,这200万元的要价成了他“偷税”的一个重要依据。
之后,储怀刚开始背着拆迁录像,赴合肥和北京上访。结果到了北京之后,远远便在信访办门口看到了镇上的一名干部,于是赶紧走开。“我其实连信访办的门也没进去。”储怀刚说。9月12日,上访无果返回阜阳的储怀刚一下火车便被当地警方抓获。据储怀刚介绍,警方开始给出的理由是“胡乱跑”,后来则变成了“偷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储怀刚关进看守所近两个月后,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的报告才出来。储怀刚的辩护律师康立志认为,有关部门先抓人,再查账,显然违反了办案程序。
而根据稽查报告,储怀刚偷税主要是经“测算”认定的。“‘测算’出来的东西怎么能用以定罪?”在以后的辩护中,康立志一直坚持这一点。阜阳中院原先作出无罪判决,也是因为采信了这一辩护意见。去年9月,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就曾在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法院施加压力。
随着电厂的开工,储怀刚的工厂早已不复存在,储庄村也已被夷为平地。由于没有找到新的厂址,储怀刚临时租了一间房子勉强维持生产。一台价值十几万元的机器因长久淋雨已经报废,许多半成品被偷窃,刚刚建立的客户关系断裂。而对于这些,储怀刚都已无从计较,现在他能做的,一方面是继续他马拉松式的诉讼,为自己讨个清白;另一方面是避免在缓刑期内再出“意外”。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