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记者对比两种产品 摄影/李奎
本报讯 昨天上午,“拼字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陈淑红起诉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董浩侵犯专利权案,
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两组证据,以证明董浩声称自己发明的“天天10字早教机”剽窃了原告的专利,董浩的代理人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但是坚决否认侵权。此外,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称,据她了解,婷美公司出资70万元,请董浩为“天天10字早教机”做代言人,由于央视规定主持人不能为产品做代言人,所以产品包装上才称董浩是“天天10字早教机”的发明人。
昨天,董浩没有出现在开庭现场。原告方拿出了自己的专利证书和两种产品对比表,证明陈淑红享有“拼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证明董浩“发明”的“天天10字早教机”产品中的59个笔画与原告产品完全相同,占原告专利产品全部61个笔画的97%。
而被告董浩的代理人却认为,董浩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经销者,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虽然被告侵权产品上有董浩的个人形象,但该行为是厂家的违约行为,董浩不是合适的被告。至于“厂家”违反了和董浩之间的什么约定,该代理人没有说,该代理人也没有拿出董浩和厂家之间的协议以示董浩的清白。董浩的代理人还说,原告出庭证人称其在婷美招商会上听说婷美成立创智公司开发“早教机”,还听说厂家出资70万元请董浩做代言人,由于央视规定主持人不能做产品代言人,所以,董浩才被冠以产品发明人,这种道听途说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北京青年报: 李罡
责任编辑 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