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发生在辽宁孙家湾的煤矿事故,再次引发人们对煤矿事故频发原因的深层思考。什么是减少像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爆竹等高危行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最有效途径?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经济制裁强拳出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的曹宗理告诉记者,2004年
1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2号文件中,新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并旨通过这三项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来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他说,通过经济制裁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也是市场经济下的必要手段。
安全风险抵押金主要针对小企业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为对安全事故处理和善后处理的备用基金,目前考虑的最低限度是能够满足一次死亡三人的事故处理。他告诉记者,这个制度主要是针对规模小的企业。可以避免“企业出事故,老板挣钱,政府花钱处理事故”,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责任,逼着他们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安全防范措施。而且,有了风险抵押金制度,便利了事故的及时处理。
现在,北京、天津、深圳、山东、江西、广东、甘肃、内蒙古、山西、辽宁等省市都实行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我国将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
曹宗理告诉记者,最受关注的伤亡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同时执行,会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利益。目前,我国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是,如果责任全在企业,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这个赔偿标准的提高是希望在提高企业事故成本的前提下,促使企业重视安全投入,真正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
山西省在2004年10月份出台了一个伤亡赔偿新标准,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北京的学者秋风认为这样一个高标准的赔偿是遏制矿难的重要措施。他告诉记者,现在赔偿额度太低,一些个体矿主打发一个死难矿工就是几万块钱,甚至更少,矿主会觉得这笔支出大大小于安全投资,于是在安全预防措施上省钱,才导致矿难频发。
法律是最终保证
标准有了是好事,但是更为关键的是标准的落实。为了保证将伤亡赔偿落实到死难者家属手中,曹宗理告诉记者,他们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将赔偿标准列入《工伤事故处理条例》中,通过法院来落实。如果变成规范性文件,也希望通过各省人大立法,最终还是由法律来执行。
北京学者秋风也告诉记者,仅仅依靠赔偿金来形成对矿主的威慑力还不够,司法途径是最好的手段。他主张,“死难矿工家属通过集体诉讼形式来要求合理赔偿,同时法院还应该要求企业支付惩罚性赔偿。另外,对于企业责任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