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装机修成组装机 经消协调解商场原价退机 本报讯近日,家住流亭村的方先生来到李沧区消协投诉,称其在李沧某商场购买的某名牌空调已修理了7次,还是不能正常使用,售后服务部和商场都相互推诿不予解决。经消协调解,该商场为方先生办理了原价退机手续,使这一消费纠纷
得到妥善解决。 据方先生讲,他于去年7月22日在李沧某商场购买了两台某名牌空调,每台售价为2200元。其中有一台自安装后就不好用,出水管漏水予以更换水管;不制热加了两次氟利昂;铜管漏气又更换了铜管,不仅制热不好,而且噪音加大,百米之外都能听到;后来,换了室内机风扇,故障仍未排除;将室外机拆卸带回维修部更换了压缩机,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这样来来回回修理了7次,原装机修成了七拼八凑的组装机,还是不能正常使用。方先生找到售后维修部和商场要求退机或换机,得到的答复是继续为其进行维修,理由是消费者原来同意维修。 李沧区消协接到投诉后,随即与商场取得了联系并进行调解。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方先生购买的空调完全符合换货或者退货的条件。经消协调解,该商场为方先生办理了原价退机手续,使这一消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问题解决了,但案例反映的问题却比较典型。由于有的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对国家有关《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政策不够了解,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只是听从商家安排,折腾来折腾去。其实,商家应清楚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应为消费者退换货的规定,为什么直到修了七次,仍然坚持维修而不主动为消费者退换呢?可见,商家是利用了消费者对政策的不了解,在故意逃避责任。就本案例而言,虽然经消协调解,最终为方先生退了机,但商家的诚信却丢失了。(李波张钰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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