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将至,节日内加班的人们如何计算工资又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为此,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春节共有7天假期,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仍然工作的人们就可以领到不低于3倍的日工资;初四至初七是倒休的公休日,可以领到不低于2倍的日工资。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除以20.92乘以3
00%。(《北京青年报》2月6日)
节假日加班,到底是该拿三倍还是四倍日工资,早在去年10月《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就曾引起过讨论,对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解释:国家标准本来就是四倍,《劳动法》规定的“300%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加班费”,加上基本工资,就是四倍“。(《南方日报》2004年10月16日)
笔者查了一下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发现早在1995年5月劳动部颁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这里的“应”即为“必须”之意,而非“可以”,属于非选择性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要“必须另外支付”给劳动都不低于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的三倍,那么加上原有的日工资,人们如果是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领取的就是平时日工资的四倍,而非三倍。因此,笔者认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人士的解释是正确的。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春节属于“全国年节”,法定的休假日为初一至初三三天,因此根据劳动部现在仍有法律效力的上述规定,仍然工作的人们就可以领到不低于4倍的日工资,而劳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何解释为不低3倍呢?
由于春节是我国传统的节日,放假时间长,而对仍然需要在春节期间工作的人们来说,涉及面也很广泛,因此春节期间加班到底应当领3倍还是4倍的日工资,将涉及到很多人的合法的权益,并不是一件小事,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解释。
(高俊玲)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