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志远以在“羁押期间检举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的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被贵州省高级法院采纳。贵州省高级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二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
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刘志远原系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兴业)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出让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部分国有股权。信息传出后,被告单位世纪兴业等公司均有意收购。时任世纪兴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刘志远经人介绍认识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双方商定,由易阳负责协调贵阳市相关部门工作,刘志远则负责与贵阳市国资局就收购价格等事宜进行谈判,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
为达到收购目的,被告单位世纪兴业向贵阳市国资局提供了大量的虚假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其间,刘方仁出面就此事给贵阳市有关领导打招呼。
世纪兴业对中天国有股完成收购后,刘志远从公司账上提取现金,自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分4次送给易阳人民币500万元。
据调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案发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遵义市中级法院12月8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3年,以单行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世纪兴业公司罚金100万元。被告人不服判决,以“案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因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对此,原判在量刑时,体现法律不充分,应予以改判。(何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