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被认为在实质上降低了年终奖个税税率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使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颇感困惑:因为根据文件规定的公式,出现了奇特现象———年终奖多发了1元钱,个人所得税却多了275.1元。相关税务专家认为,出现上述计算结果,应该是纳税人对税总文件的误读所致。
1月
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9号文件,文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将此前一次性奖金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变更为除以12以后,再套用税率。
据此,中国会计视野一位网友算了这样一笔账:某公司某职员年终奖是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则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如果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6001元,按此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两者相差275.1元。
对于税务总局文件的理解分歧在于“当月”二字。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黄桦认为,公式中的表述是“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按上述6000元的年终奖计算,应该是除以12以后的商数即500元,乘以适用税率5%,得出每月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然后再乘以12个月,因此60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00元(6000/12×5%×12个月);6001元年终奖应纳税额则为(6001/12×10%-25)×12个月=300.10元。两者的差额是1毛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