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调整了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市民取得的年终奖全额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此举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
地“落袋”。
年终奖税负将大大降低
据了解,按此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而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张先生年终奖为12000元,按目前有关规定,其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2225元(12000×20%-175)。但若按新办法,张先生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175元(12000×10%-25),两者相差1050元。
半年奖、季度奖要“多缴税”
不过,根据《通知》的规定,今后市民取得半年奖、季度奖时,则要比现在“多缴税”了。
《通知》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先生7月份的工资是4000元,半年奖是6000元,按现时做法,其交缴的个人所得税是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但若按新规定,张先生就应交1625元[(6000+4000)×20%-375],两者相差445元。
奖金一次发放可节税
另外,《通知》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张先生每月4000元、年终奖12000元一次发放为例,张先生今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35元,但如果其单位将上述年终奖12000元分开发放,如每季2000元,年终再发4000元,则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615元,二者相差1180元。
“从节税角度考虑,今后企业发放奖金以年终一次性为好。”有关专家认为。
特约编辑: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