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沧州电 (记者刘树鹏)
3名小学生在校期间,多次拔同班另一名女孩的头发,致使这名女孩头发大面积缺失(本报2003年8月28日曾报道)。日前,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3名小学生的监护人及泊头市双庙中心学校(以下简称“双中”)被判赔付受害学生各项损失45000余元。
原告青青(化名)诉称,她与被告晓凯、
晓珍、晓霞(均为化名)同是双中下属千民屯村良才小学三年级学生。自2003年1月至6月间,晓凯等3名同学先后4次采用暴力手段将她的头发拔掉,致使其头上出现了超过25%以上的无发区。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九级伤残。而且因受外力损伤,原告头皮神经紊乱,造成损伤性大面积脱发,头部几乎全秃。
被告晓凯等3名小学生辩称,他们每人只拔过青青一二根头发,而且只拔过一次,原告头上出现大面积无发区是因为她自己脱发造成,与他们无关。被告双庙中心校也辩称,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原告伤残与晓凯等3名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31932.16元。被告双中赔偿原告各方面损失13685.26元。
责任编辑 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