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我根本不会写字怎么能写具结书?”85岁的张女士被青岛市公证处出具的将房子过户给儿媳的公证书弄糊涂了,老人说,自己并没有把房子赠予儿媳。近日,这一蹊跷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撤销公证处公证书的判决。
老人住南海路1号,屋旁有间厢房
,房产证户主一栏填的是张女士的名字。几年前,老人的儿媳瞿某提出想用南海路1号门头房做小生意,老人同意不收租金。2003年,小卖部换了老板,新老板透露给老人一个消息:户主已经变更为瞿某。老人这一下急了,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中心的记录显示,2000年,1号2户的户主变更为瞿某。工作人员告诉老人,当时,瞿某手持老人亲笔书写的具结书并有公证处的公证书,公证书内容表示老人自愿把房子赠予儿媳。
“我根本不会写字怎么能写具结书?”老人认定是公证处的工作出现差错才使儿媳有机可乘,于是将青岛市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赠予的公证。
公证处认为,张女士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证明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应该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文书。当时,一式三份的公证书并没有送达到张女士手里,公证书上的手印也全部被捻过,没有留下清晰指纹。张女士请求法院对公证书上的签字和捺印进行司法鉴定。
2004年8月31日,市南法院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不能确认捺印是张女士所按,另外由于老人文化水平低、没有执笔能力且年迈健康状况差,法院没有采集到老人的签名,因此不能确认公证书上指纹和签名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公证书的内容是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市南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青岛市公证处作出的(2000)青证内字第11284号公证书。公证处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老人表示,行政诉讼的官司打完后,她将向市公证处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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