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乘飞机回青岛,托运的行李包里的一瓶洋酒破损,张先生将两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起我市首例空运合同纠纷官司近日一审落槌,城阳法院判决两家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1000元。昨天,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张先生已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目前正在国外。
乘机抵青行李包变湿
去年5月15日,长驻国外的岛城市民张先生从瑞典斯德哥尔摩搭乘飞机到北京,在北京机场当日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票,改乘国内一航空公司的飞机由北京飞回青岛。到达青岛后,张先生领取行李时发现行李包湿了一大片,原来行李包里的一瓶洋酒碎了。张先生说,这瓶酒是他从国外带回来的原装葡萄酒,折合人民币400多元,他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但因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两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航空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3000元。
航空公司称不予赔付
法庭上,国内航空公司辩称,根据规定,航空公司只能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按每公斤50元的标准赔偿损失,张先生要求航空公司承担3000元的货物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与国内航空公司的合作协议,如果发生旅客行李毁坏事件,将由国内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两家航空公司同时认为,航空公司在机票中的“旅客须知”联中已明确告知乘客,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4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乘客须交声明价值附加费,如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或丢失,航空公司将按声明价值赔偿,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手续的,赔偿限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40元。
一审判决两公司担责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称,他们提出3000元的赔偿要求,是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货物运输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航空公司依据的赔偿标准是1996年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部门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应视为无效。另外,民航总局出台的赔偿规定至今已有8年,旅客托运货物的货币价值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以8年前的计算方式来赔偿今天的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在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票后,又乘坐国内一航空公司的飞机飞往青岛,张先生与两家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生效,两家航空公司应安全地将张先生和他携带的行李运送到目的地。张先生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应由两家航空公司赔偿损失,但因张先生在交运行李时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因此按每公斤50元予以赔偿。因盛装葡萄酒的行李包总重量为20公斤,法院一审判决两家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物品损失人民币1000元。(记者
宋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