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月30日电(李海燕
邓晶龙)天津市有关部门日前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
理工作,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
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新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市属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同时也包括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天津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补贴,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
特约编辑:张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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