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其相关规定,为全面加强对《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管理,青岛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实际,经充分认证,认真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
实施
意见》,并于2005年1月22日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和卷烟零售户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订,现已正式 实行;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一)间距标准
1、城区主要街道、繁华地段、主干道两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40米,非主要街道、次干道两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2、区(市)政府周边街道两零售点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港口、车站的候机(船、车)厅内间距应在25米以上。
3、居民小区内,如需设立零售点,按照每个零售点的覆盖户数不少于300户的标准设立;
(二)经营场所要求:
1、属于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他合法证明的房屋及场所;
2、独立门头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m2,其他综合类商场经营面积应不少于100m2,并有专门摆卖卷烟的柜台;
二、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
(一)中心城区等繁华区域,每零售点覆盖人数不低于300人,非中心区不低于280人;
(二)军队驻地、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内,每3000人设一个卷烟零售点。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点一证的办证原则,不受布局间距限制:
(一)星级酒店、大饭店、酒楼、茶楼、餐馆、度假村、娱乐场所、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的,经营面积在150平
方米以上,主要以满足场所以内特定顾客的消费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的办证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特困户、低保户等以及军、烈属、曾获市级以上荣誉并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适当放
宽准入条件,原则上不受经营场所面积和布局间距的限制,但应当受其他条件和总量的限制。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卷烟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儿童娱乐场所内部及周边50米以内(以正门中心点为基准);
(二)自动售货柜、机;
(三)报摊和流动摊、点、车、棚;
(四)生产、主营有毒、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物品和建筑装潢、五金交电、医药保健、办公用品、工艺美术、仪器珠宝、美
容美发、服装鞋店等场所及专业批发行业、修理行业、加工行业;国家重点防火区域;
(五)农贸市场、综合集贸市场,特别是曾经被多次清理整顿并查处的市场,不再设置零售点,市场本身的卷烟消费由市场
周边的卷烟零售点提供。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证:
(一)因涉烟违法行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或受到刑罚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时间未满两年再次申请的;
(二)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发放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布局标准实行后,对于新申办证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原则上
不再溯及;企业(个体商户)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新标准重新申办许可证;只变更企业或商店名称的,经审
查后可直接予以变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该卷烟零售企业或个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查处经营假烟、走私烟数量在100条以上或非法卷烟案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被查处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法行为的。
八、以上所指距离、面积、人数、户数都含本数。
九、青岛市市区烟草专卖局对以上布局标准、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本布局标准、规定自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正式实行。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